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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143-1号

胥光彦申请李万敖民间借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胥光彦,沈明忠,李万敖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胥光彦,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6日,农民,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沈明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4日,农民,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李万敖,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日,个体工商户,住临夏县。本院在执行(2015)永靖民初字第643号胥光彦申请执行沈明忠、李万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