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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6011号之一

中山市润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远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润浩房地产有限公司,李远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011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润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西2号,组织机构代码55165455-3。

法定代表人:陈天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可赵,中山市板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远均,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润浩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远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润浩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志专

审 判 员  黄燕芳

代理

审判员  蒋伟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