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725号原告温某,女,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刘某,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昌黎县。
原告温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当事人不正当转移财产,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执行,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奇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齐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