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费执字1280号申请执行人冯宝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海峰,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冯宝忠与被执行人朱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费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费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朱海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X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X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朱海峰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冯宝忠依据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费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冯宝忠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10)费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怀进
审判员 段文杰
审判员 戴德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姬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