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81民初3383号

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向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3383号

原告:向某。

被告:刘某。

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向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  朱光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邓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