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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3540号

曾利华与牟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利华,牟帮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540号原告曾利华,女,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赵小彬,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告牟帮建,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曾利华与被告牟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曾利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利华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易思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