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223执字222号申请执行人黄后强,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新疆XX公司,住所地:和田市。企业法人∶张XX。申请执行人黄后强与被执行人新疆XX公司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经皮山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皮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新32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皮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皮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32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多来提·阿布都克热木
审判员 阿不力米 提 ·吾斯曼
审判员 黄 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邹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