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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8执6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方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方月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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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8执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住所地资溪县鹤城镇建设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86292195—4负责人付敏,行长。

被执行人:方月香,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农民,住资溪县(原老化工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月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月香无存款、无房产、无工商信息、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庆新

审 判 员  游卫攀助理

审判员  王希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