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2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军震,男。
委托代理人:卢培培,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连帮,男。
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军震因与被上诉人陈邦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梁军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军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梁军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斌
审 判 员 孙 颖
代理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