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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2297号

梁军震与刘连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梁军震,陈连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2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军震,男。

委托代理人:卢培培,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连帮,男。

委托代理人:郭伟群,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军震因与被上诉人陈邦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梁军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军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梁军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斌

审 判 员  孙 颖

代理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