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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2345号

余海深与卫忠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海深,卫忠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345号

原告:余海深,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3日,住西峡县城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黎,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卫忠付,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西峡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深与被告卫忠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海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