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345号
原告:余海深,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3日,住西峡县城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黎,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卫忠付,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西峡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深与被告卫忠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海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海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