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555号罪犯李元国,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三中刑初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元国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起止为2013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元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元国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元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元国予以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审 判 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祁 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