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125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河路18号1-108。
法定代表人:陈先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图片编号75939315,内容:小孩》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峰
审 判 员 李培民
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舒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