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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2125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125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河路18号1-108。

法定代表人:陈先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图片编号75939315,内容:小孩》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峰

审 判 员  李培民

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舒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