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向秀薇,女,生于196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宋爱军,男,生于1979年9月10日。关于申请执行人向秀薇与被执行人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宋爱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向秀薇下余执行款537786.84元并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率利率2%支付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爱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千松
审判员 田祚海
审判员 李建凡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谭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