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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字176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邢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邢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字1769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长春大街1177号。

负责人:李耀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健,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张国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惠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隋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