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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民初340号

原告丁润连诉被告王锋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润连,王锋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340号

原告:丁润连,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文,男,1967年12月20日生。系原告丁润连丈夫。

被告:王锋锋,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丁润连诉被告王锋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丁润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润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薛改香

代理

审判员  王继武

人民陪审员  吴承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