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7951号原告许宏银。被告张力新。
原告许宏银与被告张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宏银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宏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宏银负担。
审判员 范晓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丙文 微信公众号“”
许宏银与张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7951号原告许宏银。被告张力新。
原告许宏银与被告张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宏银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宏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宏银负担。
审判员 范晓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