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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790号之三

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790号之三

原告: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白鹤镇西霞院村。法定代表人冯玉民。委托代理人王振安,系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政六街27号。法定代表人克金良。

被告:施超,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同五

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

人民陪审员  谢群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