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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2447号

张田径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24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田径,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447号

原告:张田径,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黄蔚,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径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田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田径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由原告张田径负担。

审 判 长  钟尉函

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

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