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民终713号

范本宽与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卜蜂水产(阳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本宽,卜蜂水产(阳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汽配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王阶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中太,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松,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本宽,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杜定先,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卜蜂水产(阳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白沙银岭工业园b8区。

法定代表人:霍尔峰,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同祥,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本宽、卜蜂水产(阳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粤17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龙 飘

代理

审判员  姜玉华

代理

审判员  施震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志鹏詹礼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