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78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孙志友,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某某,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会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单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