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462号
原告:殷建荣,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殷红梅,女,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殷某。
法定代理人:殷建荣,系其父亲。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路9号。
法定代表人:伍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汉东,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建荣、殷红梅、殷某与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汤晓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钰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