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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7131号

7131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与吴纯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吴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7131号

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192号A1幢7楼。

法定代表人:钱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漫,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纯宇,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生,住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纯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苏州雅戈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方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