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524号原告张新耀,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杜立鑫,男,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耀与被告杜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立鑫所有的位于西平县翡翠城小区×号楼×单元××商品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杜立鑫所有的位于西平县翡翠城小区×号楼×单元××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原告张新耀提供担保的位于交通路煤建公司×号楼×单元×楼房屋所有证号为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光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时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