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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终186号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XXX号自编2栋1301房。

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闻杰,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戊楼1242室。

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7.5元,由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凌 崧

审判员 易 嘉

审判员 杨馥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