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1执1470号

天津市雷林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雷林彩钢制品有限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雷林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彦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迪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雷林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勤

代理

审判员  洪 昊

代理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