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财保26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东辽县。
被
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四平市。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和使用。申请人张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白山陪审员 冯立杰陪审员 姜 月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金艺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