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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财保26号

张希国与徐喜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财保26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东辽县。

被

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四平市。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和使用。申请人张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白山陪审员  冯立杰陪审员  姜 月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金艺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