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黎丽琼。
被执行人:马孝鹏。本院在执行黎丽琼与马孝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孝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良强
代理
审判员 王辉鹏
代理
审判员 周凤鸣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