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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378号

隋连军与邹晓文、王贺民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连军,邹晓文,王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隋连军

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依据(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隋连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冷柏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路诗文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503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隋连军

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依据(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隋连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冷柏松2016年10月9日

书记员:路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