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隋连军
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依据(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隋连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冷柏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路诗文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503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隋连军
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依据(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隋连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冷柏松2016年10月9日
书记员:路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