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424号
原告: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曹存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山,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双国,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双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查明被告下落,无法给其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吉林省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晓伟
人民陪审员 张洪福
人民陪审员 张铁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