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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0282号

李建华诉李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建华,李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282号原告李建华,女,1954年8月3日出生。被告李建民,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李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建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建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隗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