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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961号

艾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艾某,周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961号

原告:艾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

被告: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艾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承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