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504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穆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喜庆
审 判 员 祁岚& # xB;
人民陪审员 焦 世 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廷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