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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504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504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穆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喜庆

审 判 员 祁岚& # xB;

人民陪审员 焦   世   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廷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