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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332号

贺立与贺会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立,贺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贺立,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贺会军,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年二七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贺立申请贺会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会军10130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毛 建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崔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