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贺立,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贺会军,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年二七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贺立申请贺会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会军10130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毛 建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崔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