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唐小军,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日,住四川省罗江县。
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弗德佳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高水六队仓库。经营者:黄美金,女,汉族,生于1991年6月14日,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唐小军申请执行(2016)川07民终884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弗德佳装饰材料经营部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绵阳市涪城区弗德佳装饰材料经营部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川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