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637号原告李春某,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5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7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某诉被告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赵某已于2016年10月3日因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宋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扬 来自
李春某与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637号原告李春某,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5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7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某诉被告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赵某已于2016年10月3日因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宋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