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熊启蕊,男,1967年8月2日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韦朝军,男,1969年3月11日生,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韦朝伟,男,1977年6月10日生,住柳江县。熊启蕊与韦朝军、韦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朝军、韦朝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熊启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3380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同意,被执行人韦朝军、韦朝伟以1300000元的价格自行变卖其所有的位于柳江县建都开发区的房产,本案分配得款24686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慰 宰
审 判 长 韦 慰 宰
审 判 员 钟光城
审判员钟光城
代理
审判员 卢 献 楼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覃 晓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