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刑终155号原公诉机关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涛,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24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苏鹏飞,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单名毅(曾用名田晓强),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涛、苏鹏飞、单名毅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新23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苏鹏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单名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王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涛撤回上诉。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佩隶
审 判 员 刘艳蓉
代理
审判员 马雁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玥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