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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保606号

吕兵与谭子文、易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谭某某,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保606号

申请人:吕某。

被

申请人:谭某某。

被

申请人:易某某。

申请人吕某与被申请人谭某某、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某、易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吕某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号牌为湘****小型超野客车的车辆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某、易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吕某名下的车辆号牌为****小型超野客车的车辆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昱

审 判 员  彭莎莎

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