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保606号
申请人:吕某。
被
申请人:谭某某。
被
申请人:易某某。
申请人吕某与被申请人谭某某、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某、易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吕某自愿以其名下的车辆号牌为湘****小型超野客车的车辆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谭某某、易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吕某名下的车辆号牌为****小型超野客车的车辆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昱
审 判 员 彭莎莎
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