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宋春艳,住所地肇东市。被执行人魏洪涛,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魏洪兰,地址肇东市。被执行人刘登顺,地址肇东市。宋春艳与魏洪涛、魏洪兰、刘登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商初字第2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洪涛、魏洪兰、刘登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春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洪涛、魏洪兰、刘登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春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魏洪涛、魏洪兰、刘登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春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彦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齐爱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