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744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系原告职员。被告王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爱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佟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