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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1846号

程光中与杨炳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光中,杨炳新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846号

申请执行人:程光中,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天娥、张海丽,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炳新,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光中与被执行人杨炳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714213.15元、未受偿人民币714213.1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戚祥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