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020号
原告:王一兵,居民。
委托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凤,居民。
委托代理人:焦中华,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兵与被告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一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一兵负担。
审判员 孙安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于善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