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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4906号

郭振义与刘桂玲、宋文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郭振义,刘桂玲,宋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906号

原告:郭振义,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刘桂玲,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宋文学,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郭振义诉被告刘桂玲、宋文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郭振义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振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振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振义负担。

审判员  赵志和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丽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