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906号
原告:郭振义,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刘桂玲,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宋文学,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郭振义诉被告刘桂玲、宋文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郭振义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振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振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振义负担。
审判员 赵志和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丽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