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张宗芝,女,1951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李开毅,男,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李开洪,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邦秀,女,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李开洪、刘邦秀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宗芝、李开毅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1212元(借款期间利息为1万元;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6年7月2日止为1121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57元(以5万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利息标准,自2016年7月3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执行费800元,以上款项共计735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开洪、刘邦秀的银行存款735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舒光明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付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