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002民初4372号

李俊与秦福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俊,秦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372号

原告:李俊,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崔菁,新疆长信合律师事所

被告:秦福平,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秦福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