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372号
原告:李俊,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崔菁,新疆长信合律师事所
被告:秦福平,住新疆伊宁市。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秦福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