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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2605号

祝章杰与连云港市今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市今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祝某,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今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桥街解放东路249号。法定代表人徐启立,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洪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委托代理人田茂通、许欣怡,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宋安武,总经理。

上诉人连云港市今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某、连云港市新兴农资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1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连云港市今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本院退还。

审 判 长  相旭东

审 判 员  李叶葳

代理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双迎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