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730号原告陶发兰,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永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丹,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华,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16楼。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陶发兰诉被告李丹、杨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庆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