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644号
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石桥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蒋忠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冬富,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漆联霞,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冬富、漆联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 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