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688号原告,赵勇,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天津市宏达明鑫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区俵口乡洛里坨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职务,经理。
被告:李建明,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
被告:李春田,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区。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天津市宏达明鑫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李建明、李春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甄洪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勇负担。
审判员 甄如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董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