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602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荣华集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5749。
法定代表人:喻贵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兴红,女,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XXX。
被告:杨福莲,女,197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XXX。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福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甜 关注公众号“”